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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申请书推荐

工程鉴定申请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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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杨,男,19xx年×月生,×族,××省××县人,××市永华厂退休职工,现住××市华联路号。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刘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市华联路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刘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在为申请人修建房屋时偷工减料,用的水泥含量、钢筋粗细及密度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致使房屋开裂,楼面下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的问题,根本不能居住。由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合格验收,需要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于是否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判决结果,为了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请求鉴定事项作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年×月×日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2】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暴利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建筑市场领域,在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中,法院不能为房价的虚高推波助澜。笔者认为,对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情事变更原则增加工程价款的,法院不应仅关注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诉争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除双方对实际造价无异议外,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技术性的鉴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审查手段,一份科学、正确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确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价款数额的关键证据。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包人除承担原料价格剧烈增长的举证责任外,还应要求其对实际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由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以衡量利益是否失衡。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规定,对因原材料价格增长而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数额以内的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百分之三十的,应按市场风险处理,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无适用情事变更的余地。当实际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应看是否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争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注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核心证据作用,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司法干预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裁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

周吉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一般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发现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审判权。然后,本文又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四种司法审判权,并进一步阐明了认识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对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审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12月,笔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业起诉被告某建设单位,称:原告承建的被告电厂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9200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5000万元,尚欠4200万元。据此,诉请被告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受理后,法院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经过审价后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初稿)》,初稿鉴定结果为8223万元。后来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稿)》,正式稿鉴定结果为6894万元。法院再次组织质证,质证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又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将鉴定结果调整为7034万元。法院再次组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的质证,笔者提出了七大异议,涉及需要调增价款1678万元。同时,笔者明确提出,这七大异议中有五大异议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应依法由法院作出认定,而后由审价单位根据法院认定的结果进行补充审价。合议庭通过合议后,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就其中三大异议(均涉及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问题)作出认定,即按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认定,而后要求审价单位补充审价,审价单位据此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审价结论分别为8024万元、7702万元、7037万元。再后来,审价单位又根据笔者的主张、合议庭的要求,就上述三个异议的结果进行合并计算,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三)》,审价结果为8422万元。正式开庭时,被告建设单位代理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询问,问鉴定单位鉴定结果为多少,审价单位回答鉴定结果为补充说明一载明的结果即7034万元,补充说明二、补充说明三均非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而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具的,不代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最后,法院依据补充说明三载明的结果8422万元作出判决。后来建设单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维持原判。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一)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二)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三)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四)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xx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

(一)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二)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三)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四)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五)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六)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XX省高法〔20xx〕XX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

XX年XX月XX日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XX”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工程质量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进行二审审理。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XX”,双方同时约定该工程整体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明确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没有完工,仅同意被申请人的中间工程验收事宜,并由被申请人另行申报;有资质的`第三方“XX有限公司”进行航道扫海测量测绘,被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期间又遇台风,于XX年XX月XX日测量结果为:航道内共有浅点个,浅点面积XX㎡,根本无法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且该工程被申请人至今无法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申请人分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进行返工,但均遭被申请人拒绝。

现因双方对被申请人完成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有争议,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XX”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工程质量鉴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日期:XX年XX月XX日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

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xx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xx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78614.3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3.69元、水电安装工程277405.25元、通风工程31687.29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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