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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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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篇1)

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雇主和员工之间约定的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员工在同类企业中从事类似业务的约束条款。这是一种合同约束方式,能够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员工的职业机会。本文将从竞业限制合同约束的具体内容、影响、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

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时间、地域和业务限制。

时间限制:一般范围在6个月至2年之间,以保障雇主在员工离职后的经营利益。

地域限制:设立地理范围,以达到对失职员工的经济再制约效果。有的地方规定不能扩大到县一级以上,有的甚至禁止。

业务限制:雇主只能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限制员工从事与原来工作有关的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影响

竞业限制对于雇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业关系。员工离开公司后去竞争对手企业,可能会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吸走公司的客户。

2.保护公司的人才资源。离职员工去竞争对手企业从而挖走原公司员工,会严重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3.强化公司的人才本身的大成本成长。提高新员工的时效性和成才能力,是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利作用。

而对于员工而言,竞业限制也会对其职业发展造成影响:

1.限制了员工职业发展的空间,给员工的潜在机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加重了员工的离职成本,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给员工的个人事业与职业发展带来了困难。

3.对员工的薪酬福利造成影响,竞业限制合同可能会限制员工潜在的薪酬福利或者其他待遇。

三、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都不一样。在中国,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竞业限制合同要求受保护的利益应当是合法的,时间不超过2年,地域不超过省级,若是银行等金融类机构,还需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竞业限制合同必须与员工的实际工作相关,若约定过于武断或者不当,将存在瑕疵,甚至可能无效。此外,要求竞业限制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约定竞业限制的起始时间、截止时间等相应细节。

总之,竞业限制合同虽然对雇主和员工均存在影响,但是在合理的限制范围内下,对保障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员工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仍具有积极作用。而具体合同的制约内容,也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合同法律的有效性。

竞业限制合同(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承认,由于乙方受聘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甲方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可能充分接触甲方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甲方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甲方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竞争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2、“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企业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甲方、合伙、合资甲方、独资甲方或其他实体。

3、“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4、“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年的时间。

5、“关联企业”: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与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在约定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甲方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乙方、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甲方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的:

(1)任何管理人员终止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关系。

3、乙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5、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第四条 对价

乙方在此确认,其将从甲方不时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为保护甲方和其关联企业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七条 违约救济

乙方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甲方和/或其关联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乙方同意,甲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甲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竞业限制约定的,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补充或变更。

2、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3、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竞业限制合同(篇3)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禁止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_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4、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乙方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二、甲方承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人民币____元。

三、竞争业务竞争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四、竞争的地域范围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五、违约责任

1、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其他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合同(篇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制定的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竞业限制业务

指乙方在甲方从事的业务和甲方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竞业限制的区域范围

指甲方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____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____年后的次日)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其中: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前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年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年收入。

第五条 补偿支付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于每月______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如有损害甲方的名声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要支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义务,甲方拒绝的,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限制。

第八条 违约救济

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竞业限制合同(篇5)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风险提示:

竞业限制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一、竞争关系

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风险提示:

虽然竞业限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个约定的时限可以随心所欲不受限制。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三、甲方的义务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或是没有如期支付补偿金,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时,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1、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工资收入的____%;不满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2、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____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应当在竞业禁止协议里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可要求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宜过高,以避免员工以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增加麻烦。乙方违反本协议,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合同(篇6)

如今时代,社会企业的发展要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企业人才的流失等。为了维持企业的固有人才优势与防止商业信息泄漏导致的巨大损失,企业以竞业限制协议来对员工离职后就业进行规制,同时给付相应经济补偿,以此最大程度降低员工“跳槽”所可能造成对原单位的损失。

竟业限制协议的本身,属于协商条款,是解决公民生存发展权,从业自由权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的需要。一方面,若协议本身约定与补偿达成良好衡平一致,不仅促进与保护市场竞争,也保障劳动者再就业选择;另一方面,竟业限制协议内容的违法不规范会导致作为社会劳动关系的“弱者”失去了基本的生存发展权,无法在再就业中实现自我价值。经济补偿金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内容与关键因素,影响着协议的执行效果,更需要得到重视。

一、未约定或未按要求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思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笔者将此项条款解读为:双方约定,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付经济补偿金为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要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无权利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劳动者此时享有抗辩权。

对于此条款的解读,学理界对此也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类:①

(一)有效说: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不能根据此情况而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成立有效。典型的适用城市为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颁布沪高法(2009)73号文件第十三条:②

认为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补偿金,或是补偿标准的,双方可继续协商约定,但竞业限制协仍应视为有效。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标准按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确定。

学术界认为理由可大致概括为:首先,竞业限制协议的本身签订基于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协议的成功签订意味协议生效,一方违反协议要求并不直接导致协议的无效,而是通过提出违约造成的损害来寻求救济方式③;再者,许多较为先进立法国家有相关判例或规定的作为借鉴,如英国有判例认为,竞业限制的协议效力只根据是否有合理性加薪为判断,不涉及补偿问题,更不必说出现以“经济补偿金”作为协议生效要件的情形;台湾也有部分地区判例判决,经济补偿不作为协议生效要件的判定标准,只是有无约定给付补偿金,作为企业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的斟酌考量。④

(二)无效说:未约定或未按要求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竞业协议效力不为认可,劳动者可以以此作为不履行竞业禁止的约定义务。理由为显失公平。典型适用城市为浙江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年出台浙法民一(2009)3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同时学者叶静漪也认为“没有经济补偿条款,直接导致竞业协议整体无效,更为公平,可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⑥

综上,基于劳动法与民法的立法精神的考量,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达到对等。竟业限制本身的存在极其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再择业再就业的权利自由,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因而,更加需要企业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否则,有损平等,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有的学者担心“无效说”会导致对已经履行部分竟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的不公平,认为这类劳动者无法就已经履行义务获得对价求偿,因为未约定或未履行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因此,也无法据此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学者李雄对此作出解释⑦:依据民法一般原则,当事人应基于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并恢复原状,还可援引《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学者还提出一种解除说: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被认为成立并生效。但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一方可以选择主张一次性支付,亦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笔者较为认同“无效说”理论,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用人单位未约定或是未按要求履行给付补偿金的行为,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无效。用人单位相当于劳动者的地位本身具备优势,利用竞业限制条款大大约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以及影响降低能力才力的发挥,使离职后劳动者处于更为被动受限制的状态,及其不利于个人的再发展。笔者总结理由有:

1.作为要约的主动提出者,要加以更严格的条款规范约束。作为竞业限制的对价,若未按要求补偿劳动者,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将自行承担一切严重后果。

2.“无效说”理论有利于节约劳动者的仲裁诉讼成本,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责任,不按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也可减少劳动者因长期追讨经济补偿的疲惫的困境而选择放弃经济补偿权利。 3.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具有不对等的性质,往往用人单位为防止信息披露,夸大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订立不合理倍数的违约金,致使劳动者处于畏惧而限制了自己的发展的空间,不敢寻求新的工作机会,离职后不敢发挥自身才能优势,导致社会人才资源的浪费等一些列问题。为此法律应当向劳动者的利益倾斜,加重对用人单位的规制约束。因此,“无效说”具备理论与现实意义。

笔者同时也参见案例“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梁晨等竞业禁止纠纷案”⑧与民事判决书,得出:首先,法院对于争议标的4万元的性质认定固为重要,原告不能证实4万元为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远少于劳动者应得补偿金数额,故认定竞业协议无约定经济补偿;再者,从法院的最终评判结果可看出,未及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当然无效,故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竞业协议效力无效。被告梁晨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抗辩理由与笔者认同的“无效说”相符,具有现实实践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法定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形式的合理性思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此项规定中明确了经济补偿金首先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然后要求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支付,支付形式为货币――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补偿形式方式过于严格死板,不利于发挥当事人合意的自由。

即使立法背景意在规制、防止用人单位以名义上的加薪等,作为劳动者“入职”条件,强迫、限制了劳动者的选择自由,并且规避合同解除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造成对员工的显失公平等情形等等,也无法体现民法上契约自由的原则的真正用意。

英国雇主对与竞业限制的制定有过这样情形: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订立明示的竞业限制条款,雇主将订立“花园式休假”条款,使单位企业内的高端雇员在即将离职的某段时期前,离开原有岗位但仍享有全额工资待遇继续工作,类似花园工匠式的非核心工作,甚至带薪休假,延长解雇预告期,从而达到保护单位商业秘密的做法。⑨这种做法明显异于我国明示刻板的经济补偿方式,显得更为人性合理化,尊重不同劳资双方的特殊需求。

笔者借鉴案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晋苏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⑩,认为,在员工岗位每月基本工资上增加足额补偿金提前补偿,亦或在解除终止合同后按约定一次性补足经济补偿款,又或是以不同形式给与劳动者补贴待遇等方式补偿,并为不可。如高薪待遇、分配入股等方式等都可以成为新型的经济补偿金形式与方式。

从民事判决书中事实争议焦点分析受到启发,法院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员工陈某的“高薪”“入股”“公费出国留学”可以作为竞业限制补贴的形式,打破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加薪”作为补偿的不认可。首先,陈某作为曾任企业公司的高管人员,核心掌握人员,首先具备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不得泄露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关信息,并且依照公司章程付有竞业限制的义务,自愿遵守。公司即便未约定也未明确给予陈某经济补偿数额,也不意味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因此,在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之下,陈某可以以此作为减轻违约责任的缘由,却不能以此作为抗辩拒绝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陈某在原单位获得“高薪”“入股资格”“留学培养”,可视为公司对其人才的重视与保护,意指留住人才而进行的“经济待遇补偿”。因此,此案件中,竞业限制协议有效,陈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共同过错,陈某赔偿部分合理违约金。

法院认定的最终结果遭受了一定非议,部分学者对“高薪”作为间接的竞业限制补偿提出质疑,违背法规与立法用意,但此结果也良好体现笔者上文提及的对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方式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背景。竞业禁止协定本身具备合同性质,合同更应当体现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为了避免劳工不知情与显失公平的情况,还可以从增加企业公司对制定竞业禁止协定告知义务与提高劳工对合同条款认知的等方面来有效改善局面。

笔者受到启发如下:

(一)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特色的财政管理系统,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员工工作期间内每月给予可以减少企业日后对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管理的负担,而把更多的公司精力投放在新雇员工的发展前途之上,并且可一定程度调动合同期内劳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于部分劳工而言,有这样的特定经济需求,希望提前得到补偿或是以不同方式得到补偿如分配入股,升职保证等。于是一概规定要在离职后一定期限的金钱补偿过于死板严格,限制了雇主劳工的个人意向,因当应需求不同,以约定的方式规制补偿的方式与期限,更好地发挥雇主与劳工的合意,保护留住企业人才。同样,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亦可与劳工约定在特定期限内一次性补偿全部数额,有利于企业的内部资源的有效周转与利用,也留给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继续发展的空间。(三)主流学理学说以及劳动法立法背景意旨在于更好地实际性保护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所应的到的补偿,但是一概的规定未免丧失了合意的重要性。根据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也应当同样赋予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方式的多样性。

(四)为了减少劳动者的损失,更好体现立法者的保护劳动者的用意,笔者认为可以实施两种方案:在不违背法律前提下,以约定为优先,用人单位有诚实告知义务,告知保密协定以及相关经济补偿方式与期限内容,(可避免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素养或违背自愿而导致的不公正待遇)再由劳动者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方式、数额、期限等等,灵活体现公正与契约自由;当双方未约定、约定不明、协商不一致或是劳动者无法选择确认之下,则默认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

如今,由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产生的众多纠纷,以及涉及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问题,都引发了劳资双方的重视。无论采取不同学说、借鉴不同地区的做法,都应当尊重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情,整体全局地把握局势,作出最好的裁量。与此同时,在条件允许下,还可借鉴域外相关做法创新发展、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相关制度,推进社会劳动资源的再次循环利用,带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竞业限制合同(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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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软件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本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禁止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____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4、乙方在离职之前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乙方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二、甲方承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人民币____元。

三、竞争业务竞争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四、竞争的地域范围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五、违约责任

1、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其他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合同(篇8)

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竞业限制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竞业限制业务

竞业限制: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____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风险提示:

虽然竞业限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个约定的时限可以随心所欲不受限制。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任何竞争对手,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三、对价及其取得

甲方对乙方承诺,在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的期间,或者协议结束后离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后一段期间内,所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的义务,公司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可协商解除竞业限制的协议,不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或是没有如期支付补偿金,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时,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四、违约救济

风险提示: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应当在竞业禁止协议里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可要求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宜过高,以避免员工以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增加麻烦。

乙方一旦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公司和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乙方同意,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协议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协议的违反。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效力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竞业限制合同(篇9)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范围

(一)单位范围:(根据本单位情况约定乙方不得到哪些单位任职)

(二)地域范围:(根据本单位情况约定乙方不得到什么地方的哪些单位任职)

(三)“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以能够与甲方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二、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和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根据单位产品情况而定)

(二)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根据单位业务情况而定)

(三)地域范围:(根据本单位情况约定乙方不得到什么地方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和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期限及竞业限制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三)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四)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四、竞业限制补偿及其支付方式

(一)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

(二)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日期为当月     日,每月的数额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40 %(计     元)。

(三)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前一项规定计算。

(三)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一)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二)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合同(篇10)

离职协议书

用人单位(全称):潍坊聚鼎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顺利开展离职交接工作,并完善离职后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接受乙方的离职申请,并确保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实认真地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隐瞒、拖延;

3、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利用其所能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商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否则,甲方保留要求乙方退回在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的权利;

本条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制作、销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的一切商业上、客户交易情况、客户信息所有一切信息、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对外公开或未解除机密性的各项资讯。并不得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客户进行销户和二次开发,不能把泄露第三方或者其他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严重并由乙方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不给予发放乙方在甲方的所有保金和离职当月。

4、乙方承诺不从*方处招聘员工;

5、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主张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竞业限制合同(篇11)

小编为大家收集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范本,希望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范本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员工)姓名: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竞业限制合同(篇12)

竞业限制义务及其合同条款的制定唐青林核心要旨: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一、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浦民一(民)初字第11579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二、基本案情高某于201*年3月11日进入A公司工作。2010年1月19日,高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B公司,其中,高某出资比例占到99%。该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批准成立,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0月22日,高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同日,高某签署了员工离职交接表。201*年2月16日,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329,904.50元。201*年3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A公司申诉请求。A公司不服,于201*年3月28日诉来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此外,(1)双方所签聘用合同第九条9.1载明,“乙方(高某,下同)应遵守甲方(A公司,下同)的保密制度,并同意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签署,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载明,“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冲突的活动”,“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第十六条载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保密协议载明,“乙方(高某,下同)在甲方(A公司,下同)任职期间可能接触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所有但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乙方同意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保守上述商业秘密”;“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乙方离职日起三年内。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就职于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机构;也不得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3)员工离职交接表“当事人确认”栏载明,“……,并承诺遵守签署的竞业条款,在离职后不在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营或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行业,也不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行为。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双倍赔偿在公司就职期间所得和离职后竞业期间内牟利所得。当事人签字:高建2010年10月22日”;(4)2010年11月4日,高某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C,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A公司表示C与高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高某对此予以否认;(5)双方均确认涉案分动箱系A公司主营业务;(6)仲裁庭审中,A公司有如下陈述,“被申请人(高某)确认在职期间已经成立上海B公司,申请人(A公司)知道被申请人开设上海B公司后,申请双方在交涉时,申请人领导认可,在被申请人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但不允许动用申请人的客户资源”。在仲裁员让A公司进一步解释“申请人领导认可在被申请人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但不允许动用申请人客户资源”的含义时,A公司表示上述语句的具体含义为“在被申请人不动用申请人客户的情况下,不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此处的‘动用’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了解到的信息确认的,而不是需要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的。反之,是要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的。”原审法院庭审中,(1)A公司确认高某在职期间薪资所得为84,847.48元;(2)A公司表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其员工离职交接表中的承诺,A公司按照该承诺主张违约责任。高某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高某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动用A公司客户,向A公司客户山东H公司出售分动箱。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高某主张其签署离职交接表时A公司存在胁迫行为,离职交接表为格式条款,应予撤销,但高某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确认高某所签署的离职交接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高某在离职交接表中承诺遵守签署的竞业条款,离职后不在与A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营或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行业,也不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行为。然庭审查明,A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自认其领导在得知高某开设B公司后即确认高某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行业,免除了高某的竞业限制义务,但高某仍旧负有不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义务,即高某负有保守、不利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然庭审查明,高某在职期间,A公司并未支付高某保密费。A公司主张高某存在离职后向其客户山东H公司销售分动箱的`行为,然庭审查明,A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山东H公司并未明确高某通过B公司向其销售分动箱的具体时间,且B公司与山东H公司签署技术协议传真件的时间系在高某转让B公司股权、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故原审法院确认A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存在离职后向山东H公司销售分动箱的行为。换言之,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某存在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高某至今还在B公司工作,故对A公司关于高某存在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的行为违反了高某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承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A公司要求高某按照该员工离职交接表的承诺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15,188.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A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离职交接表合法有效,A公司原可以在举证高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向高某主张违约金,但A公司确认曾免除高某部分竞业限制义务,其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进一步细化,实则加重了自身举证义务。法院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核查,A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存在A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故原审法院就此驳回A公司的请求,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判决亦充分阐明了理由,法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告高某是否存在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间,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所以,既然竞业限制义务为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也可以在约定后协商选择放弃约定的权利义务。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期内被告不得就职于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机构;也不得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原告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而被告高某在职期间即设立了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工作,违反与原告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本案被告离开上海B公司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认可,被告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在被告不动用原告客户的情况下,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就被额外的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只有在被告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且动用了原告客户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B公司与原告方公司客户山东H公司发生交易行为,()签署技术协议传真件的时间系在被告转让B公司股权、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利用原告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行为,所以,原告无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本案的被告法律行为的定性准确,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五、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的建议本案原告公司的保密意识和保密体系的建立是比较完善的,还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还是出现了本案败诉的情况,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笔者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公司高层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重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定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体系,非经规定程序或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更改。二、情感和制度要分开,不因人情关系而随意变更公司与员工、经销商、供应商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以免发生本案原告出现的情形,协议、条款修改后,又想按照原协议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了法律依据,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后,不要盲目、急于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重要的是及时搜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在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比较完备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免不当诉讼,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加重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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