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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后感十二篇

法律读后感十二篇

我们收集并整理了“法律读后感”,当我们阅读完作品后,一起讨论时会变得更加自信。 对这本书的精髓有深刻的领悟,才能够用打动人心的语言来写读后感,感谢你的阅读期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这篇文章!此外,您还可以浏览作文栏目的奥特曼作文

法律读后感(篇1)

学习《给教师60条法律建议》的心得体会

教师必须懂法。教师是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的重要塑造者。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任何教师都很难胜任。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教师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书从教育和法律的双重视角,探索一线教师最需要、最实用的法律知识,60条建议解决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困惑。

本书分为五辑——“日常教育教学篇”“学生权利维护篇”“校园安全管理篇”“教师职业保护篇”“特别阅读篇”。通过生动的案例、通俗的法律分析和实用的法律咨询,提高教师的法律知识水平。

教师通常要面对几十名学生,一方面要对学生团体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还必须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的教学管理权与学生的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慎重权衡,作出适当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这也是我们教师发展的迫切需要。《给教师的60条法律建议》是一本很好的普法读本,它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到很多的法律知识,而且给我们恰当的行事做出了明确的指南。

要做一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教师,使教育教学更好地落实到工作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1、 在日常教学中,要正确行使受教育权和受惩罚权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智力水平、人格与尊严,恰当合理地运用惩戒手段教育学生,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少数教师为了追求教学成绩,使用了不规范的教育手段,体罚现象仍就在我们的身边存在,尽管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一定的作用,但总得来说,体罚损害了孩子的的尊严,给其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另外,体罚是为了宣扬暴力,不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破坏了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体罚是违法的。我们必须坚决不体罚学生。

对有学习问题的学生不体罚,并不意味着老师们束手无策。我们可以正确行使教育权和纪律权。当学生犯错而不悔改时,适当的教育和纪律将对学生的学习起到积极的作用。正当的惩戒如:

(1)口头严厉地批评;(2)教育性惩罚,如不让学生参加喜欢的活动,要学生完成额外的任务(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帮学生暂时代管其携带物品等;(3)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我们在行使教育惩戒的时候,要注意:既要一碗水端平,所有学生都使用同一标准,不允许任何学生有特权,又要考虑到个别学生的身心、性格特点,惩戒要以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为目的,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三部法律都对体罚予以明令禁止,在对犯错误的学生,我们一定避免采用体罚的教育方式,在情绪冲动时,我们要远离学生,一定要做到“无冷静、不教育”,真正发挥好教师的育人作用。

二、教师要积极维护学生的权利

从书中,我意识到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做侮辱学生的事;要关怀和尊重“差生”,如果当我们采取批评后,发现学生的行为出现一些不好的苗头,教师一定要做好安抚工作,要真正把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心里,这些是作为教师要在教学中注意到的。

我们要维护学生的哪些权利?我们要维护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爱护学生的名誉,要平等对待学生,不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学生不能做的事,不没收学生的学习物品等,我们要正确使用管教权,尊重学生的法律权益,避免侵害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安全第一,教师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是重中之重。教师要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责任,努力避免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学生的安全。学校的安全措施可分为:校园设施的安全、安全体系的完善、安全管理的到位、安全教育的频繁、对学生的帮助的及时。教师要从以下细节保护学生的安全:

健康无小事,应将学生的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家长;学生发生疾病或受伤害,应及时求助并通知家长;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要适度,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不鼓励未成年学生见义勇为或参加抢险救灾活动;防范校园***故等,这些都是教育过程中应该积极进行安全教育的方面,管教好学生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者应当是先行者。教师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知法、守法、守法的模范。教师只有学习法律,才能提高道德修养,才能提高人格和身心素质。

书中这60条法律建议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他们以生动的案例为我们的教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经验,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填补了自己的法律空白,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教育大计,教师为本。60条法律建议为一线教师依法教学提供了良好的行为规范,为我们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指明了方向。

法律读后感(篇2)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它与维护现有的制度、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密切相关,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家庭主义和阶级观念。二者是儒家意义形式的核心,是我们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关注的制度和社会秩序。至于这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中的考证,我在这里不做详细介绍。

并**了这一阶段传统意义形式的演变及其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虽然我国已经跨入了21世纪,但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法展。随着西方文化的涌入,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逐渐摆脱了我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随着城市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缓解,然而,现实生活中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同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现阶段还没有现进的法律意识观念。支配他们生活的是几千年的刻板印象。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强调道德和法家,儒家是德治,法家是法治。显然,两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的,但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却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

"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文集上关于"礼"或者"法"的概念其实是没有区分的,因为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德与法,同是行为规范,儒家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为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

在技术法层面上,二者因其不可调和的实现方式而存在矛盾。儒家的道德标准是“礼”,其方法侧重于启蒙、人的心理改造和人的善良意志。它认为这是最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

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用刑罚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达到法家的道德标准。管子云:

"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

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

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

技术法所强调的一些原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消失。剩下的一些价值观只有积极迎合儒家对善的追求,才能生存下来。由于历代统治者的青睐,儒家思想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儒家学者开始成为学者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

正如冯友兰所说:“李斯受荀青学识的影响,成为秦国的统治者。”。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

《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

法律读后感(篇3)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说过:世界的光明,人才是指风风雨雨,其表面在政治,其内在在学习。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习和思想的新变化,使社会各方面全面转型,为中国的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此外,本书还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从汉代到清朝的巨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我国古代对不孝罪的处罚是以加重原则为基础的。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不难看出,古代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的人治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统治阶级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密切相关。

在中国历史上,它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间相互伤害的刑罚体系中,妻子伤害丈夫的刑罚比普通人更为严重。

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俱入可矜。

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我认为,所谓的“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会秩序之中。这种社会结构虽然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扼杀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这也是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

中国古代阶级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很清楚。儒家的君子恶人、荣辱观仍然是社会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材,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

由此可见,当时社会生活方式的差异至关重要。可以说,衣履器物无一不异,“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人们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这种差异包括了:

饮食的的限制,衣饰的材料、颜色,房屋的大小、装饰、材料,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还在婚姻方面加以强制规定。婚姻的选择不仅受父母的制约,而且受贫富封建思想的制约。

士族必须自爱自重,不能与庶族通婚,为了保持家世血统的崇高,避免低门血统混入,阶级之间必须内婚,否则家世变不可永久维护了。在关于阶级内婚的规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同样也与儒家关于“贵贱尊卑”的思想挂钩,可以看出中国封建思想的进一步严重化。

除此之外,阶级之间的差异甚至出现于法律条文之中。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许可外,司法机构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及官吏。他们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讯、皇帝批准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锁、不适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权。

虽然,在封建解体之后,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预示着法典不再属于贵族而是属于国家。法律是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贵族和平民都应遵守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权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会有关于刑罚的特权,他们总是设法垄断法律。

处于当时的社会,绝对的平等主义始终不能彻底实行。因此,我们只能说秦汉以后,法律有了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能再游离于法律之外,但我们决不能说秦汉以后的法律已经从不平等中进入了绝对平等,也不能武断地说贵族和老百姓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视父权法律化为常理,夫为妻纲,妻受到丈夫的统治,阶级间的差异”等这些方面,与当今民主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格格不入。读了这本书,我了解了中国古代礼法的结合和封建社会的强烈阶级性。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相比,封建社会的法律特点是强调贵贱不同、良贱不同,在于一个“异”字。

而当代法律强调人人平等,在于一个“同”字。两字之差,却代表了两种社会制度的天壤之别。古代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一种荒唐的霸道!

中国古代的不平等是荒谬的,不可能再是荒谬和专制的,不可能再是专制的。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古代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在当今社会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法律读后感(篇4)

在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上层建筑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此时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这本书应运而生,以总结和探索西方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与发展,本书在行文中引用了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学者的理论,同时贯穿以大量的案例,使得全书具有了实证主义的色彩。但当时世界正处于冷战对峙状态,东西方文化和社会交流有限,相互敌视和孤立。或许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本书所介绍的西方法律价值完全不涉及东方法律文化的任何内容,也使得我们缺乏一个比较的是角来全面审视西方法律价值。

作者在立足于对西方社会的法律运作的情况的考察的基础上,进而层层剖析出法律价值在社会运行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并着重分析了在各种基本价值互相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对之加以权衡的问题。西欧的法律,部分源自罗马法,部分源自日耳曼习惯法,作者把一些基本价值的理论,从希腊到罗马法为我们揭开历史的源头,然后把近几个世纪的西方法学家的理论加以罗列和对比,从而展现出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最耐人寻味的是以大量的实例来为我们解释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以及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在我看来,法的价值有这么几层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这本书也无形中为我们解决了这一问题,体现在法律的追溯历史和发展、人们对法律的期待、立法的程序和标准、法律的困境等方面。

法律的终极价值是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即人的本质价值或生命意义。我们看到的法律价值,就是当时这些终极价值的表达。

本书开篇就提出了西方社会的核心法律价值观: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价值都不可缺少,而且,三者之间的平衡十分微妙。

人们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够促进公平。人们还希望这项法律能够保护自己不受过分热心和顺从的立法机构的影响。”①此后各章节即是对这些基本价值的解释与论述。

法律理论家以各种方式描述了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秩序、公平和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②法学学者百家争鸣,有的倾向于法律与秩序联系在一起,有的倾向于法律是基于公平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还有将法律与道义相联系,但是所有这些只是对于法律基本价值的不同倾向而已,他们认同三个基本价值的地位,只是对它们的定位有所区别。这些争论也引领着西方法律社会稳定正常的发展p>

作者花了大量的笔墨来介绍这些价值在古代的发源以及在近代的发展,这无非是告诉我们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有着牢固的社会基础,植根于西欧两千多年的社会历史当中;西欧社会经历了各种政治经济形态,但是不管人们与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些价值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是塑造今天西方法治架构的重要因素。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法律的价值无处不在。书中提到的人身自由的价值可以表现在生命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法院对社会案件的许多反思,都是基于对事实的价值判断,如产权上公私财产的区分、市场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选择、道的义务与合理预期的比较等。法律价值已成为人们评判社会的重要标准。

本书还将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视为一种价值,也可视为三**律价值的延伸和体现。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法律价值的冲突:如何确定隐私权的范围,其中有些在传统定义中比较模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否是对私有财产的干预;等等。

我们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制度来面对这些,但当这些价值冲突出现时,并不是单方面的决定可以姑息,单方面的权利主张是毫无价值的。

最重要的是这些法律价值的实现。维**律价值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当规则不能再完美地解释问题时,也有更广泛的法律原则可以适用,最后可以诉诸事物的本质。正如书中所说,“如果无法适用辅助标准,也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有利原则,那么,法律专家们将求助于大陆国家所谓的“事物本质”来适应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① 当法律遇到困难时,人们也可以采用公平等折中手段。

不仅如此,正确的法律应该有合理的程序来运用,合理的程序是法律的以合理运用的基础。另外,在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法官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关键砝码,法官依据成文法和判例在现有的社会司法架构下对已有的社会冲突做出自己的判断,又因为法官是保守的,法律也因此具有了虚构和连续性。法院对案件的认定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还受到人性、道德、宗教、政局、经济理论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法律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表现和活动,通常对人的内在动机并不感兴趣。② 当今,西方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有赖于维护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有赖于立法者和法官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各种价值观恰当地融合在一起的能力。为了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法律要求社会成员得到德信仰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

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观念的普遍一致,这种一致即是说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明显,并且人们有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并不要求人们的看法都一样。这种一致性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社会历史变迁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一致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律对价值的追求。

③ 在西方存在着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系,虽然这两**系在发展过程中彼此独立, 由是两**律体系都推崇的最**值,两**系的差别在于形式和方**,但他们所针对的对象和价值目标有很大的相似性。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产生和法展不仅是由于立法者的制定和法院案件的实践,而且是由于欧美地区的人文社会基础。社会结构和主流思想对这个社会的上层结构——法律价值有着深刻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与施行显然也与各种社会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的作用也会因社会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书中列举了法律与伙伴型关系、法律与契约型关系、法律与权力型关系、法律与冲突型关系的不同社会关系中的法律的表现。

总归来说,作为一个学生,也许我们对西方社会法律价值展现给我们的表面表现得很能够理解,但是当我们真正深入研究他们的社会,就会不可思议地发现在每一个角落都渗透着这些价值。中西方法律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型,在立法理念、制度安排和基本理念上都存在差异。造成了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中西方国家的形成方式不同,地理环境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社会结构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法律的发展演变过程不同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要真正理解西方社会的这些法律价值观,就需要真正了解他们的社会,全面把握西方社会的文化、历史、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和思维方式,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西方的法律价值观。

法律读后感(篇5)

《法律课堂观后感》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每天都在法律课堂上学习和探讨各种法律知识,课堂上的知识不仅让我学到了很多理论知识,也让我对法律这一领域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我对法律课堂的学习和体验有了一些感悟和思考。

法律课堂上的教学方式多样化,老师们会采用讲解、案例分析、讨论等不同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在课堂上,老师们还会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这不仅能够增加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也能够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和交流,我不仅能够学到更多知识,也能够发现自己在某些问题上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水平。

法律课堂上的知识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通过学习这些知识,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广阔和深奥,也明白了法律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和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包括法律的权威性、适用性、规范性等,这些知识不仅为我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让我对法律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课堂上的学习氛围积极向上,老师们会鼓励学生们积极学习,独立思考,勇于挑战自己。在课堂上,我们不仅能够学到知识,也能够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和自律能力,这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和成长非常重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同学,他们不仅在学业上互相帮助,也在生活中互相支持,这让我感受到了一种团结与友爱的力量,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习法律的决心和信心。

小编认为,通过观看法律课堂,我不仅学到了很多知识,也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魅力和深奥,同时也培养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努力奋斗。法律课堂不仅是知识的源泉,也是梦想的起点,让我们一起迎接挑战,实现梦想!

法律读后感(篇6)

《法律的慢性子》是该书作者卢昱宇自传式小说,以描述作者在学法之路上的经历和心得为主要内容,改编自作者真实的经历和见闻。它既是一本法律类书籍,也是一本散文类作品。

《法律的慢性子》这本书更多的是在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个事情。正如书名中所暗示的,有很多细节都涉及到了时间。律师这个职业与时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中既包括审判期间的时间,也包括案件的时间限制等等。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作者的自传故事,他从年轻的学生成长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作者发现他必须比别人更加努力,才能够适应法律这个行业中的慢节奏。尤其是在奋斗的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难,但是作者并没有放弃,勇往直前,并最终成为了一名成功的律师。他的故事鼓舞着我们,让我们知道随着时间能够更好的成长。

这本书相比于其它从事法律研究的书籍更加的有情感化和温暖化,作者通过自己的个人经历,来打破我们对法律这个行业的一些固有观念和印象,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在法律这个领域中,当我们全身心的投入我们的职业时,会超越我们所预期的成就。

这本书更多的在探究一件事情的深度,而不是广度。也就是说,这本书并不是为了介绍法律的每一个细节,而是在深度上探究法律与个人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不仅会看到作者的成长历程、他的是生活经验、还有他的职业生涯,同时也了解到了法律这个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通过作者的探究,我们得以更好的了解这个行业,让我们知道为什么法律是一个值得追求的职业。同时,这本书还告诉我们,为了成为一名好律师,我们需要在不断探索中不断成长,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的慢性子》并不是一本普通的法律类书籍,它是用情感化的語言,通过作者的自身经历介绍了法律这个行业的内部特点,可以让我们从一个打击阴影的律师眼中看到那些平常、慢慢的、繁琐的事情,感受到法律这个行业的精髓之处,并展望未来,告诉我们要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需要不断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进行学习和探索。这本书不仅是对法律这个领域的深度性探究,同时也是一本暖心、有用的书籍。

法律读后感(篇7)

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庭之上,整个社会是由阶级组成的,形成了一种分化的秩序格局。每个人在这个社会结构中都有自己的地位,或尊卑,或主或从,或善或卑,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的社会地位品牌。

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 “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抛开历史偏见不谈,如果仅仅从维护当前社会秩序的功能来看,中国古代法律在维护家庭秩序和社会等级制度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古代文化与社会观念中,尊卑、良贱之观念本是天经地义,如同当代之公平、正义观念一般,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维护这一在当时认为“天经地义”的理念无可厚非。现代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简单说来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相同情况”与“不同情况”的判断标准与现代社会即截然不同,将父子、夫妻、君臣置于不同的地位,划为 “不同情况”,以此作为不同法律适用的准则,似也可视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建立在等级划分基础上的平等正义观。

当然,中国古代法律的合理性蕴育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壤中,当岁月流转,个体不再从属于家族,而凸显独立的价值,在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的情况下,现代法治势必取代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然而,并不能以此否认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它与“礼”紧密联系,成为一种行为守则,支配、调整着人们的生活,成为维护中国几千年社会秩序的栋梁。

16法学1班徐书衡

法律读后感(篇8)

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

因此,随着一个国家历史的发展,其法律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这本书由六章组成,每章分为三至七节。着重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道德礼节观念对封建社会法制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等级制度非常严格,特别是在法制方面。“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

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治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统治阶级对自身权力的肯定和扩张密切相关。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是一个经济单位,一个共同的生活群体,而后者是一个家庭综合体,一个血液单位。

”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在中国,家庭是父权制的,这意味着在一个家庭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力、法律权力和宗教权力。经济权利决定了亲子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妇女的后代没有财产。即使父母去世,新父母也行使继承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宗法统治下的家庭成员在经济上无法独立,难以违背宗法意志。法律也对于父权给予相当的承认与保护,元明清的法律规定,若是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力,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父母在剥夺儿女的生命权时,法律常常会给予宽宥或是免罪处理,子孙的忤逆则有可能导致父母对他们自由权的剥夺。

父权制对子女的婚姻也具有决定权,子女的个人意志在婚姻中被忽视。而在宗教权方面,则主要体现于家长的祭祀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岁时族祭由族长主祭。在中国,家庭观念**于对父亲的崇拜。父母的祭祀权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使父亲的祭祀权神圣不可侵犯。

正是由于父权制的不可侵犯性,刑法对子孙后代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罚加重,这是法律保护父权制的表现之一。而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实则是严格制裁了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中国自古重孝悌之义,因而对于父权的法律化是符合当时社会常理的。

家庭是权力等级最小的单位,家庭的建立**于婚姻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个人的情感并不会包含其中,较之当下的婚姻自由,在当时实在是不可想象的。

父母的意愿是婚姻的重要因素,这也是梁祝悲剧爱情故事让世人感到惋惜的原因,《红楼梦》中宝黛的爱情结局惨淡的原因。除了父母的意愿外,法律意志主要规定不同姓结婚,以及对婚姻中触犯刑律的人如何定罪量刑。不同姓结婚的禁忌虽然在法律上有具体规定,但往往采取不干涉的原则,因为在后世,姓氏逐渐失去了血缘的含义,而同姓不结婚也逐渐失去了原来的含义,这时,法律变成了书面文件。

在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要低于男子的地位的。也就是说,夫妻不平等。妻子受丈夫的支配,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所谓的丈夫是妻子阶级。作为家庭主妇和子女母亲,妻子必须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如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财产权。

但就家庭事务管理权而言,它实际上是现代民法中的代理权。妻子的管理权必须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如果超出授权范围,她无权代理,无效。产权也是如此。妻子没有自由处置权和所有权。越权处置除非得到确认,否则无效。

夫告妻不成立干名犯义,妻殴夫则教常人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是低于男子的。在解除婚姻方面,“七出三不走”的规定也表明,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统治阶级。然而,与现在许多人的想法不同,它在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现在许多人认为的一夫多妻制。

虽然一个男子可以与很多妇女共同生活,然而妻只有一个,剩下的女子或媵或妾或婢,都不是嫡亲的。

“封建社会中贵贱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社会所必备之基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生活方式是互不相同的。即使是有钱的商贾,因为其社会地位低下,所以便不得在吃穿用度上随意消费。

这样的制度,无疑加固了等级区分,使得贵财有别,下不凌上,维持了所期望的社会秩序。这种区别在法律礼法上规定的无比详尽,从饮食衣饰到房舍舆马,颜色,形态,材质,大小,不同的阶级都有不同的适用,不得僭越。而且,僭越之人,不仅会有社会制裁,还会有法律制裁,因而这些绝不是一些散乱的风俗习惯,而是制度化了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古人常说礼法不和的目的是维了保持阶级差异的稳定。如果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使得他们不同于普通人,那么他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维护自己作为统治者的尊严。细微的生活末节尚且规定的如此之严格,分野如此之明确,且不论关系到家族血亲的婚姻了。

“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若阶级的分野极固定严格,阶级的升降完全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时,则阶级间的通婚更难容许而形成阶级内婚。”而且不仅择偶有阶级上的限制,连结合的仪式,不同的阶级也都有着严格的区分和不同。至于丧葬,从叫法名称已然不同,用器仪式都显示出了地位的差异。

作为家庭任务中最重要的牺牲,它也将阶级差异表现的淋漓尽致。然而,阶级的差异和不平等在生活中仅仅只是体现而已,也许并无给下层阶级者带来特别的压迫感,毕竟,很多下层阶级的人们并无丰厚的物质财富,贵族的消耗用度也最多引致羡慕,若是承担恐怕是难以消受的起。然而,在法律上,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使得下层阶级更容易实现阶级压迫。

最初的贵族为了适合其彻底统治的需要,总是设法垄断法律,这样一来,法律变保持着神秘性,他便享有无尽的威权,因为法律在他之手却不为人知,所以他的意志便可以代表法律的意志。而后法家提出将法律公布,旨在刑罚确定不移以致百姓有所趋避,达到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目的。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士大夫阶级依然会有关于刑罚上的特权。即使在**集权之后,法律也将最大限度地保护一小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且一旦一人为贵,他便可荫庇其子孙,家族的福荫也来自于此。

阶级间的不平等除贵贱之间的不平等之外,还有良贱间的不平等。

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在此不一一论述。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了解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以及封建社会的强烈的阶级性。封建社会的法律的特点便是强调贵贱不同,良贱不同,在于一个“异”字。而当代意义上的法律则强调人人平等,在于一个“同”字。

两字之差,却代表了两种社会制度的天壤之别。故而法律的确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有着鲜明的社会和历史色彩的。

法律读后感(篇9)

《国际保理—金融创新与法律实务》这本书的作者黄斌从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法律性质等着手,通过国际保理的综合法律环境、。

一、 国际保理业务

(一) 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

国际保理业务是保险代理人的简称,是英文的工厂。系指卖方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销售台账管理、应收帐款归集、信用风险控制、坏账担保。

(二)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流程1:额度申请与核准

(1)出口商寻找有合作前途的进口商

(2) 出口商向出口保理代理要求保理,并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3) 出口代理要求进口代理评估进口商的信用

(4) 如果进口商的信用良好,进口代理将为他批准信用限额

流程2:出单与融资

(5) 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货物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应货物,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给进口商

(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8) 出口经营者有融资需求的,出口保理商应当向出口经营者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款

流程3:催收与结算

(9) 进口保理代理在发票到期日前几天开始向进口商收款

(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1) 进口保理代理行应向出口保理代理行支付货款。如果进口商未能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付款,进口保理代理应保证付款

(12)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出口商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在上市公司年报中,不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坏账和坏账,一直是企业管理层头疼的问题。应用应收账款保理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新思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降低企业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货币债权,因此应收账款转移的性质是债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可见,我国法律认可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二)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本条规定,不可转让债权限于三种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可转让债权;(2)根据当事人协议的不可转让债权;(3) 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

所以,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债权,保理商均可以受让。

本案中的债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应收账款的受让与商务合同纠纷

对于保理业务而言,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保理商会不会因购买商业合同债权而卷入商业合同纠纷。其实,这种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首先,应收账款购买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转让,而不是债务承担。

其次,保理商在买入应收账款债权时,都会在协议中要求卖方承诺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无任何瑕疵的债权”,即该债权应当是有效成立的、可以转让的、买方不可以主张任何抵销或提出任何不支付或减少支付货款的抗辩的债权。

三、保理业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一般来说,保理业务的成本明显低于银行短期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将银行的信贷额度回收到企业的保理业务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客户,以及收藏期较长的企业的作用尤为明显。

(二)增强销售能力。

由于卖方有能力开展保理业务,将对买方的付款条件作出更大的让步,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顺利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改善财务报表。

在无追索权的买断保理模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提高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

保理业务最重要的功能是其融资功能。另外两点在实践中并不明显。因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法律读后感(篇10)

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法社会学中的一部杰作,文章从一个小的视角出发,从世界上一个小的地区出发,运用了实证方法,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多学科知识,横剖面和纵剖面的分析了加州的夏塔斯县的农区畜牧管理的管理规范的领域和内容,批判了科斯定理,并对法律中心主义的包括哈耶克、波斯纳、霍姆斯、马克思韦伯、庞德在内的过分强调法律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一种独特的非正规社会控制理论,论证了非正规规范是如何在密切相关的社会群体中排除法律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这是我读了这本书后的感受和思考。

读后感受:

一。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控制与非社会控制的关系。

这实际上是也是法律之治与规范之治之间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有各自的治理范围,作者在文中所描述的夏塔斯县的生活实际上是处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法律的规则之治,当地生活的人们生活在密切的社区中,许多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非正式的规范来解决,如自助、组织的的调解等,如在译者序p11谈到当存在某些债权关系时,救济的顺序是(1)告知不轨者有这一非正式的债务,是这个不轨者能通过二外的支付方式来解决纠纷;(2)如果不轨者不支付就会传播真实,有关不轨者没有还债的坏话;(3) 物理上的扣押或毁坏一定数量的不轨者的财产。

因此,笔者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种含蓄的观点,即两种治理模式可以并存,但各有其治理范围,不应相互干扰,法律不应通过立法强行剥夺规范的治理模式。只有当非正式规范不足以约束和解决非密切群体的冲突时,法律才能出现。文中的夏塔斯县的居民

2。法律中心主义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缺陷。

法律中心论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后来在霍姆斯的《利维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霍姆斯是这样说的“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利维坦的维持下,社会将会陷入无休止的斗争之中”。后来,法律社会学家埃利希和涂尔干发展了功能主义理论,把法律作为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法宝和最后底线。事实上,正如笔者所证实的,在很多社会领域都没有法律,人们不需要法律,排斥法律甚至律师,他们在正式群体权重中产生的规则更适合他们治理社会。

况且法律的形成也离不开这种规则的产生。过分强调法律的治理也许会造**们的逆反心理,反而更加的排斥法律,当然这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

三。我们发现作者给我们打**是想看看这个问题。p18(译)“从一粒沙子去看天堂,从瞬间把握永恒”“世界偏远角落发生的事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去调研一些小的课题,可以获得正如徐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获得的“小视野,大叙事”的开阔思路。

当然我们需要的是做好长期调查的准备。

4.夏斯塔县大多数的居民都清醒的最求成为一个好邻居,并且奉行“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信条,用亲密社群中形成的规范来人们的行为,使纠纷能化解在群体之内,为了群体的最大福利而努力。但是实际上他们在处理牲畜越界纠纷和栅栏费用之分是是从分利用了博弈论的,即在每位村民心中总是有一份账目,这份账目记录了他们之间小的债权债务,通过多次博弈的方式在解决这种债务的平衡。

正是考虑到这一事实,博弈双方都选择了合作,以实现共同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合作是人们玩游戏的最佳目的地。

5.作者写作本书的目的是什么?

在本书译者序p9“他不仅仅指出或者重复了民间自发形成的规范的重要性,也不仅仅指出了至少在交织密切的群体中,没有正式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甚至无需法律的秩序”。p16(译者序)“必须强调,埃里克森并不是世俗意义上的无**主义者,也不是那种浪漫主义者,他并不认为在现代工商社会,没有制定法,只靠这中规范就能治理好了;事实上他批评了“法律边缘论者”,但是他的分析启示意义

很明显,,从而形成了一些有约束力的维系社会秩序的规范。这些非正式规范可以成为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成为夏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本书似乎隐含这样的目的:

(1)质疑了“科斯定律”,在科斯寓言中塑造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责任规则的改变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并且他假定了在这个世界的人们是完全理性的,并对法律规则完全熟悉,如果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将使一个很头疼的问题,或者只有通过法律规制来解决了。

然而,笔者调查的夏斯塔县却对他的理论提出了质疑。首先,他们之间有责任规则。第二,人们不熟悉法律。邻人们强烈取向与合作,但是他们并不是——像科斯寓言那样——是依据法定权利进行侃价,而是通过开发和执行由于法定权利的邻人规范来取得合作的后果,尽管选择的途径并非科斯所预言的那样,但是结果却完全相同:对双方有利的协调,无需州**的监督。

(2)作者提出了一个假说:关系亲密之群体内的成员们开发了并保持了一些规范,其内容在于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事务中获取总体福利之最大化。当然,他也表示,这一理论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关于非等级组织群体机制的长期社会科学理论。

作者想要表达的是可以借用埃克瑟罗德合约的理论,署名人们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好的社群,希望通过合作的手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有那种“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信条,来把握解决他们之间问题的主动权而不是将它交给国家来实施,目的是为了试想他们之间的福利最大化。

反思:1.我们拥有一种和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乡土社会,苏力也在《送法下乡》中也潜在说明了我们乡村也是缺少法律的秩序,以及徐昕老师在《论私力救济》中也一个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来说明了人们选择私力救济而摒弃公力救济的做法。

这说明我国的乡村治理与以夏斯塔县为代表的乡村之理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我们现在不能看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提到的什么长老统治、无为而治、无讼、礼治秩序、维系私人的道德等等。的确,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农村人很少依靠社会所依赖的规范来解决纠纷,而是选择法院,这就导致了法院调解的**。

明显的两个原因:一是人们之间亲密的社群关系已经很少出现,乡村中多元化的经济使人们不需要从被人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邻人之间逐渐转化成了货币金钱的关系,人们倾向于单独生活,缺少了交流的机会。二是国家开始积极参与这种地方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并积极倡导到法院进行调解。

它使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国家的统治来解决争端。

我们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为什么不可以考虑一下重新尊重和倡导邻人之间创造和执行一些可行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来将矛盾萌芽压缩在一个可控的亲密群体之间,让群体把握解决纠纷的主动权,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法律读后感(篇11)

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在阅读方法的选择上,笔者反复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实证研究对于未来法律研究的重要性非常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净化一些粗糙理论的作用,因此,本书对作者还是精读都是必要的。

阅读通常从问题开始。这个过程可以回答许多以前的问题并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产生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似乎是无穷无尽的。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有力气沿着这条路去读那本重要的书,我认为这本重要的书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

为什么那个人在当时和那个地方会提出这样的意见(甚至完成这样一篇文章)?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法理学上的经典之作,要从全书而论,比也泛泛了之。因此,笔者将从《法律的概念》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这一角度展开叙述,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命令说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经久不决的反复问题。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基于《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主要是对19 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约翰.

奥斯丁坚持法的命令说的批判。再此边只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中指出:“ 法律一词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什么是命令呢?

奥斯丁说:“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种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希望,而当我拒绝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动时,你则以一种灾难来惩罚我,因此你对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如此而言,作为命令的法律总是和制裁相联系的。

在奥斯汀看来,法律是主权国家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命令,对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得到制裁的支持。完整的法律概念由主权、命令和制裁构成,强制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哈特对法律概念命令说的批判

哈特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是奥斯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者。但是,他不同意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 哈特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概念的命令说作了详尽的批判。

哈特首先指出, 奥斯丁把法律说成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相当于强盗持枪抢劫的情况:一个强盗举着手枪对一个银行职员说:“把钱交出来, 否则就要你的命。

”但是,强盗的命令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前者以暴力和伤害为后盾,后者以权威和权力为后盾;前者是对银行职员单独发布的,后者则是对多数人发布的。显然,奥斯汀的法律定义过于简单,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模型。

所以,如果说指挥理论的弊端很简单的话,其实我们可以在这个简单的模式中加入内容,最终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概念。哈特循着这一思路,认为法律应该是这样一种命令: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定有这样一些人或团体,他们发布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种普遍的确信,即确信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就可能被付诸施行。

同时,也必须有一个内部第一、外部独立的个体或群体。如果作者相奥斯汀一样,把这种至高无上、独立的个人或团体称为主权,那么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个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秩序。发布这种命令的人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君主的下属。哈特则认为,这个按命令模式完善起来的法律概念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完全无法说明现代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因此,哈特从内容、适用范围、生产方式和主权四个方面对秩序理论进行了批判。

首先是法律的内容。在这方面,哈特指出,只有刑法与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秩序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然而,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法律,其中最明显的一条就是赋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哈特的论证较为简单。他认为,根据简单的命令说模式,主权者作为法律命令的制定者,其法律只适用于他人而不适用于制定者本人。

但是,关于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都规定了立法者的法律义务。就刑法规则而言,立法者还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是法律起源的方式。对此,哈特指出,命令说的简单模式断言:所有的法律,如果剥去其伪装,都可显露出与立法的相似之处,其作为法律的地位归于有意的创制法律的活动。

哈特认为,这种将法律渊源归于立法活动的观点是有问题的。最明显的是,作为一种法律习惯,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

最后是主权者学说。哈特指出,主权理论意味着,有法律的地方,必须有一个或一些人拥有主权。只有他的命令是法律。他习惯于被别人服从,但不习惯于服从别人。哈特对主权者学说批判的思路是:

一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他认为,服从习俗的概念是主权理论的基础。习惯是否足以解释大多数法律制度有两个重要特征:

;二是关于法律之上的主权者的地位。他说:“我们这里将考查该最高立法者的这个法律不可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的存在来说是否必需, 以及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据习惯和服从来解释。

”哈特从以上四个方面对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全面批判之后写道:把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这种简单模式在各关节点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 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失败的根源就在于:

命令说将法律的基本要素规定为主权者、命令和制裁, 而这些要素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

三、笔者总结

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它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特征。然而,从哈特对法律秩序理论的批判中,笔者受到启发,认为将强制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值得商榷的。

什么叫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之基本,意即贯穿始终。

然而,强制性能贯穿法律的始终吗?回答是否定的。

从我国法学界的法律概念来看,它主张一种规范的法律观,认为法律是一些规范的总和。根据这一法律观点,所有规范都可以分为两类,即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当然,它也可以分为一种权利规范,具有义务和权利的双重特征。

在这些不同性质的规范中,我们认为只有具有义务或两者兼有的规范才具有强制性特征,而纯权利规范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因为对于法定义务而言,其强制性特征是明确的、不争的。但是,权利性规范就不同了。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自主性是法律权利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权利的自主性特征,是指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己决定是享有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只能为公民设定权利,不能强制公民享有或放弃权利。

强制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性在我国的法学界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基。

至于什么才是法律真正的基本特征,笔者在哈特的书中并不能得到详细的解答,也不包含在此篇读书报告之内。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文辞理性冷静又不失睿智的书,在读书的过程中笔者得到了很多启发,受益颇多!在此,也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点,谢谢!

法律读后感(篇12)

当然,现代婚姻相对于古代来说在很多方面都有进步。其弊端也有不少。现代婚姻的本质讲究有爱则聚,无爱则散,不求天长地久,只求一时拥有。

它虽然为人们提供了自由,但也为个人欲望的膨胀和道德德滑坡提供了条件。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小三”的出现。那些不满意的男人总是吃喝玩乐,而小三有很多脾气、缺点、怪癖和习惯。

她们破坏别人的婚姻和家庭,不为道德所容。除了自身原因外,这也是婚姻自由的副作用之一。在古代,婚姻虽不是自由缔结的,但解除婚姻仍有许多限制。

现在正因为觉得爱情婚姻不受限制,在婚姻归于平淡,不能从家庭中得到满足之后,男人理所当然地将视线转向家庭之外的女人,那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诺言被遗弃了,那些曾经快乐的时光被忘却了,原以为经得住考验的爱情在现实下步步退缩,家变成一个空巢。这都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幸福婚姻应该有自己的禁忌。

忌开支无计划。每个家庭都是生活的共同体,所以我们应该处理好经济问题。忌相互猜忌往往是隔阂产生甚至婚姻破裂的因素。

无论是父妻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之间,只有消除猜疑,才能保持家庭的和谐与温馨。忌小事斤斤计较。世上没有完美的人,家庭成员有不快乐的事情是正常的。只有相互宽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才能避免矛盾。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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